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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
来源: 2009年09月30日 字体大小[  ]

     

  科发党字[2008]115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扎实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将《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院机关有关部门和各分院将工作落实方案于20092月底前报监察审计局。 

      附件: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 

                                                                                                    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扎实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作规划》的部署要求,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我院科技创新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深入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中国科学院提供有力保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院科技事业发展的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我院科技创新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大力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逐步完善,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促进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我国及科研事业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适应我院科技创新深入发展的需要,更加富有成效。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改革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制度保证。 

  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把党风廉政教育、纪检监察、审计、巡视、政务所务公开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我院科技创新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系统思考、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增强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抓好课题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课题经费管理、基建项目管理、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企业转制并购与上市、大中型仪器和设备采购、新建科研机构、院所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和严重学术不端等八个反腐倡廉重点领域的预防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分院、研究所反腐倡廉的职责,在重点抓好科研机构反腐倡廉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院所投资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4年多的扎实工作,建成具有我院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我院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领域防治腐败的预警机制,形成比较健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领导干部作风明显改善,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职工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主要任务及分工

  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研究,勇于创新,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扎实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廉政意识 

  1、加强面向全院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建、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监察,以及研究院所管理的各个方面,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坚持每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月活动,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监察审计局每年邀请中央纪委、最高检察院等部门的领导同志来院作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专题报告。驻院纪检组、监察审计局要深入基层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全院三分之一的基层单位。主要责任单位:各单位党委(组)、办公厅、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丰富“三会一课”内容,创新典型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单位党委(组)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院风,牢固树立以创新为民为宗旨、以科教兴国为己任的科技价值观。深入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通过科研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干部职工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树立正确科学理念,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和科学严谨、求真唯实的学术风气,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编发《科学活动的规范》、《科学活动失范案例研究》等书籍。主要责任单位:各单位党委(组)、监察审计局 

  2、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主要论述,以及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党政主要负责人同志每年负责讲1-2次党风廉政党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主要责任单位:各单位党委(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领导干部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院党校培训计划,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使领导干部熟知和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主要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局、院党校 

  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把作风和纪律教育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着力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主要责任单位:各单位党委(组)、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 

  切实改进院所投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和防止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职务消费、独断专行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民主管理的风尚。主要责任单位:企业党组、各单位党委(组) 

     (二)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1、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国科学院院章》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把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各项制度建设之中,融入到现代科研院所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设之中,着眼权力制约,突出监控预防,着力推进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主要责任单位: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2、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党务公开、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主要责任单位:各单位党委(组)、监察审计局 

  3、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和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有关制度,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任机制。认真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辞职、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完善局所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局所级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反腐倡廉的责任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主要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分院党组 

  4、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兼职取酬、礼品登记和述职述廉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诫勉)谈话、巡视等制度。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建立我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在任期间发生了重大工作失误或所在单位发生了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局所级领导干部做出及时处理。主要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局、办公厅、监察审计局、分院党组 

  5、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继续完善科研课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大额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使用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局 

  6、完善基建监督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建设项目立项、报建、用招标投标方法确定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质量与安全保障、建设规模与标准控制、竣工验收制度;继续完善建设项目资源配置、年度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建设资金的支出与审批程序、建设资金管理及“内控、内审”、财务竣工决算、竣工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基本建设局 

  7、加强新建、共建研究机构和非法人单元的制度建设。新建、共建研究机构和非法人研究与管理单元必须做到规范管理、制度先行,并切实把反腐倡廉基本要求纳入到制度建设之中,着力抓好重大决策、人事、财务、资产、采购、基建、招生等管人、管钱、管物、管采购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确保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控,为新建单位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主要责任单位:院地合作局、计划财务局、人事教育局、各分院 

  8、健全和完善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院所投资控股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科学决策机制,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办法和造成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职务消费规定等。主要责任单位:企业党组、有关院属单位 

  9、完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会议、庆典活动审批制度和公车改革管理制度;落实和完善礼品登记上交、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院属各单位 

  10、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定和完善分院和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评价办法。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 

  11、加强防治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制度建设。制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重点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科研学术方面不当利益和严重不端行为。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院士工作局、院属各单位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结合党中央和国家陆续出台的法规制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制度建设与科技创新发展的形势相适应、与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相统一、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与实际工作情况相吻合,增强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大事来抓,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切实加强对法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强化监督,形成制约机制 

      1、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重点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 

      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开展对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以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认真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主要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分院党组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以及在住房、用车、配偶子女从业和在学术等方面以权谋私的问题。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加强党委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成员的监督。主要责任单位:分院党组、监察审计局 

      加强和完善巡视工作。根据中央颁布的《巡视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我院巡视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巡视机构,充实巡视人员队伍,加强研究,总结经验,规范程序,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长期巡视工作机制。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人事教育局 

     2、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情况,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主要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开展对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课题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局 

      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质量控制、财务收支、验收、决算等各项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监督制约的情况,防止基建工程管理中的招标、工程变更、造价审计等重要环节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主要责任单位:基本建设局 

  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对院所投资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国有资产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开展“三重一大”、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情况,以及院所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廉洁自律和执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并提出的“七不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责任单位:企业党组、院属有关单位、监察审计局 

  加强对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管。重点抓好《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因公出国(境)规范化管理。主要责任单位:国际合作局、院属各单位 

  加强有关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监督检查会议和庆典活动审批执行情况、礼品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公车使用等涉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方面制度的落实情况。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院属各单位 

  加强审计监督。充分运用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审计成果,巩固和加强内部控制,加强我院经济责任审计、科研课题经费审计、专项审计、绩效审计等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落实。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审计整改情况通报制度。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各分院 

  加强对科研道德建设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院属单位加强科研道德建设的情况,重点检查科研道德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等情况。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各分院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违纪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所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等。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分院党组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监督检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纪党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的情况。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分院党组 

  3、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预警机制。 

  加强工作研究。坚持开拓创新、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注重研究成果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为我院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撑。监察审计局负责每年组织开展反腐倡廉重点课题研究,进一步把握反腐倡廉的规律,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探索我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责任单位: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加强制约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符合现代科研院所管理运行规律的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建设组织机构职权明确、决策科学民主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节俭、监督制约严密有效的运行体制和机制,防止个人权力过大、监督制约失控等容易产生腐败的情况发生。责任单位:院属各单位 

  积极探索反腐倡廉预防机制建设。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等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潜在风险,院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分院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分析问题根源、揭示判断问题关键以及存在的可能风险,探索建立院、分院两级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风险警报和必须采取的措施,并督促其整改、防范,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人事教育局、计划财务局、基本建设局、院地合作局、国际合作局和各分院 

  (四)加大力度,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单位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执纪部门依纪独立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反应敏锐、渠道畅通、处理迅速的反腐败信息网络,整合信访举报资源,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惩治腐败,不断加大依法依纪惩处腐败的力度。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各单位党委(组) 

  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严重失职渎职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亲属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研究机构转制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严肃查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采购等方面违法违纪案件。主要责任单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2、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继续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查处发生在院所投资企业经营、政府采购、基建工程、大型科研仪器和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企业党组、计划财务局、基本建设局 

  3提高执纪水平。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定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研讨会,正确把握政策,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既要有结案报告,还要有整改报告,注重查找原因、堵塞漏洞、不留隐患。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主要责任单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监察审计局每年举办50人以上规模的全院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训班,每年派出至少20人到中央纪委进行培训。5年内对所有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训一次,重点骨干培训两次以上,着力培养一批素质高、懂法规、有经验的纪检监察审计干部。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局、各分院纪检组 

三、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步骤

      按照《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将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2008年第四季度至20092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工作规划》。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理解《工作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调研,理清思路,找准重点,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分步组织实施。院机关有关部门、各分院要在学习《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奠定坚实基础。研究所要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计划和安排。 

      (二)20093月至2009年底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重点是开展制度清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20102009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完善反腐倡廉制 

  度体系建设,加强工作总结和研讨交流,突出抓好以权力制约和预警机制为重点的体制机制创新,突出抓好制度的执行,基本形成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反腐倡廉重点领域的预警机制。 

      (四)2011在前3年工作基础上,重点在提高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水平上下功夫。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继续加强对惩防体系工作质量和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初步建成与院科技创新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五)2012总结经验,提高水平,巩固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突破,建立起适应我院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与现代研究院所管理运行相融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现惩防体系的长期稳定运行,确保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全院反腐倡廉建设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研究全院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全院落实《工作规划》的领导。各级党组(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关键是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制订的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各主要责任单位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重要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开展监督检查。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院机关和院属单位落实《实施意见》情况的重大专项检查。各分院每年要对分院系统各单位《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认真整改,推动工作。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列入分院纪检组长每年工作述职的主要内容,作为对其工作实绩评定和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确保《实施意见》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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