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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年:反腐倡廉促和谐

2006年中国将反腐倡廉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以正确行使权力为重点,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使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取得有效的进展,促进了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但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2007年党和国家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有效促进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和谐。

一、 反腐倡廉取得突破性进展

根据党和国家2006年初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重点

从营造反腐败环境、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等方面强化反腐败力度,并在实践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一) 精心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06年1月5~6日,中央纪委第六次表重要讲活指出,要通过学习贯彻党章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

问题;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强调:一要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做好政府廉政工作;二要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三要坚持以人为本,继续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四要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大力加强政府公务员队伍建设。3月24~25日,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工作任务,强调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政风行风等六方面的不正之风。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提出,继续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案件:6月29日,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开幕,贾春旺检察长在会议报告中指出,要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密切关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动向和新变化,依法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10月8月-11, 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 严厉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1.严厉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腐败案件

(1)立案检查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根据调查情况,陈良宇同志涉及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局违规合作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中央决定,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同志的问题立案检查,免去陈良宇同志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中央认为,对陈良宇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充分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是谁,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罚。 有关部门在调查上海社保资金案中,发现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纪委对其进行审查,国务院免去了邱晓华的国家统计局局长职务。

(2)依法惩治侯伍杰等高官腐败案。中共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三次受贿88万余元,9月1 8日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l 1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 10月21日,原安徽省副省

长何闽旭因涉嫌腐败犯罪受查处被依法终止其省人大代表资格。 10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涉嫌贿赂犯罪,被依法终止其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1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因受贿4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3)七起“买官卖官”典型案件受到查处和通报?根据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按照同步进行的原则,安排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 2月3 1日期间进行、为确保换届工作依法进行,7月19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市会通报7起“买官卖官”、“突击提拔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例、如人称“卖官书记”的陕西省商洛市委原常委、商州区委书张改萍,先后为他人职务调整及工作凋动提供帮助,收受贿赂l06.9万。结合张改萍认罪态度较好和赃款追缴退赔的情况,以受贿罪判处张改萍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l 0万元。

2严肃查处贪污贿赂腐败案件

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标之要是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党政纪的案件。据统计,2003-2005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495607人,其中党纪处分363637人,政纪处分165613人,移送司法机关13945人。3年中处分省级干部51人,包括省委书记、省长、部长、省政协主席 、 2006年9月26日国务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市2005年有11071人因贪污受贿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中727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有11万余名中共党员因各种违纪行为受到处分。从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达67505人。

3严惩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

自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部署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这类渎职犯罪重特大案件和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以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三类重点案件6596件,立案侦查3837件4392人,分别占同期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总数的63.7%和59.7%。其中重大案件822件934人、特大案件674件748人,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件数的39%、总人数的38.3%。2006年l~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06件4218人;查办重特大案件1365件,占立案数的40.1%,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查办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人员2492人,占立案数的59.1%。

目前,渎职侵权犯罪在某些局部地区呈高发趋势,权力运作往往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土地的审批、煤矿的重大事故中都有所体现,环境监测失职、食品卫生监测失职等在部分地区也呈高发趋势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依法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修订了立案标准,新标准规定了42个罪名220余项立案情形(比原标准增加60余项)。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4深入审计查处大案要案

审计查处腐败大案要案,近年取得较好成效,也受到社会各界关注2005年全国共审计9.1万个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金额2900多亿元,揭示损失浪费问题金额150多亿元。通过审计上交财政、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等170亿元;共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1370多起。全国对2.2万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共查出违规金额350多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9亿元,其中由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金额35亿元。通过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多人,有196名领导干部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2006午上半年共审计184个单位,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23亿元,查处损失浪费问题全额99亿元。审计后,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98起,涉案人员252人。

5集中治理商业贿赂取得初步成效

商业贿赂主要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以换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自从产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以来,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和有利条件,在交易帐外暗中以回扣、手续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考察费、考察费、赞助费、促销费、公关费、劳务费、宣传费、旅游费等巧立各种名目,通过给予对方现金、支票、信用卡、购物卡,实物及其他好处和利益等手段进行不当竞争,这类不当竞争尤其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领域愈演愈烈,早已成为路人皆知时“借规则”。据商业部统计资料显示,全国仅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另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最近5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值达52.8亿元 。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其中,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案件5480件,占案件总数的78.6%,涉案金额16.04亿元,占总金额的8 1.7%、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涉案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县处级干部367人。

(三)综合治理腐败取得实效

1行贿罪建立档案,黑名单对外查询

从2006年1月l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正式一对外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是: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发生在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对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关行业部门通过查询相关档案资料,可以了解到对方在招商投标、公共采购、信贷审批、招收公务员或招收学生等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环节上,是否有利用行贿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档案记录,以便采取预防或公正处置的必要措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首日,即有954家单位和42人受到查询。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行为查询规定的生效和实施,部分省市相继出台配套规定.并且将《行贿档案查询通知书》作为是否具有在建筑工程领域投标资格的必备文件之一。透明国际柏林总部亚太区主任彼得•鲁克曾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连线采访时,高度评价中国正在推行的“黑名单”制度。他说,据我了解这种黑名单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组织也采用。由于黑名单的广泛曝光,很多人的欺诈行为就公布于众。对于商人,他们爱钱,不过名誉更重要,对于商业的腐败,黑名单比死刑更有效。

2健全追逃追赃法制,遏制贪官赃款外流

(1)“追逃”工作成效显著2006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

署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运用网上追逃等手段抓获了一批在逃人员。据统计,第一季度仅在广西、江西、海南、湖南四省(区就有103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落网。 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透:1998年以来,我国成功抓获70余名潜逃国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2)追赃法制正在健全。伴随贪官外逃的是大量巨额国有资金。公款外逃的典型途径是“洗钱”。首先,是将腐败犯罪所得赃款存入银行或转换成其他形式的资产,理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析赃款的来源并最大限度地将其分散,使其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然后将分散的赃款与合法财产归并整合融为一体,披上合法外衣供腐败分子任意享用。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全球每年洗钱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确%-5%,也有资料显示洗钱数额为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生产总值的8% 。据2004年统计,我国约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了约500亿元的资金。近年发生在境内的洗钱每年约3000亿元人民币,约占国民收入的2%,资本外逃量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居世界第四位。 在此严峻的形势下,我国长期缺乏专门的《反洗钱法》,致使查处洗钱行为的法律支撑不力;更为严重的是,洗钱是一种依附上游犯罪而进行的下游犯罪,即利用上游犯罪所得赃进行洗钱,《职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公职人员的含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腐败犯罪都是洗钱上游犯罪,而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所得赃款进行洗钱则长期无法治以洗钱罪,因而也为追赃带来重重困难和障碍,客观上形成诱惑和助长“腐败犯罪——洗钱——外逃”现象的恶星循环,这就是一个时期以来腐败分子和赃款大肆外逃、外流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及时遏制这种状况,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速建立健全反洗钱的法制和机构建设。

二、 腐败现象仍在危害社会和谐

(一)医疗领域的腐败现象危害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医疗腐败是当前肆全球的毒瘤。据推算,各国在医疗卫生方面败造成的损失一般占公共卫生支出的5%。2006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宣布:再次降低99种药品的价格。这是近年来国家对药品的第19次降价。但每次都成为让公众倍感失望的“空降”。降价药要么不见了,要么换包装后涨价,涨幅最大的达十几倍。据《法制日报》报道:药店标价3元一盒的药,厂家促销还可降到2元,而集中招标价竟高达93元,到患者手中可达110元甚至更高。对此多家医院表示卖药贵有“充分理由”;而物价部门说纳入国家定价的药仅占10%左右,另外90%的药价物价部门鞭长莫及。2006年1月至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790件806人,其中受贿624件631人,行贿赂130件134人,单位受贿15件15人,单位行贿10件12人,对单位行贿9件12人,介绍贿赂2件2人。这批贿赂2件2人。这批案件中,大案364件,要案40案40件43人。

(二)教育领域的腐败现象危害国家的未来和民族希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不断取得历史性的巨大成就,以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形成人力资源大国,教育整体水平也大为提高。但是,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也出现不少问题,尤其是教育领域的腐败现象加剧“上学难、上学贵”,不仅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危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民族的未来。据国家发和改革委员会透露,教育乱收费连续6年成为价格举报之首,2006年上半年为11387件 。其主要表现为公办学校办名义高收费,部分学校重复或强制收费,对“专升本”学生超标准收费等等。

(三) 土地领域的腐败现象危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违法用地面广量大。2005年土资源部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发现,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全国15城市70多个区县违法用地宗教和面积数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数的63.8%和52.8%,有些地方高达80%和70%,甚至有的在90%以上。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

近五年来,国土资源部办结商业贿赂案件占总案的72%,涉案公务员占总涉案人员的65%。 更为严重的是几乎半数以上新建设在违法用地,而各级的部分地方政府中都有“土地财政化”现象。地方政府圈地名目繁多,如“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竞相压低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被征地农民生活生计保障在有些地方未能有效落实;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比较出等等。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央向地方驻9个土地督察局。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的9种情形应立案侦查;对非法低价出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6种情形应立案侦查:要求依法追究上述15种情形“土地犯罪”的刑事责任。9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禁止擅自将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擅自“以租代征”。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土地违法违规行为。9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土地违法问责领导办法》。9月21日,国务院要求18亿亩耕地保有量至少保持到2020年。11月中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央行联合发出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提高一倍,按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收费主要用于增加基本农田投入。

(四)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危害公民安居乐业

2006年头七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6.31%,其中涉及县处级干部257人,厅级干部27人。建设工程领域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9月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联合召开会议公布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20个典型案例。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有四个特点:一是权钱交易,损公肥私。受贿者大多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在工程发包、规划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企业资质审批等环节受贿,为他人谋取私利。二是以小搏大,非法获利。行贿者用较小的代价换取诸多市场机会,非法获取比贿赂成本高得多的商业利润。三是手法多样、行为隐蔽。有的直接给钱物,有的假借信息费、资助子女就学等方式贿赂。四是扰乱市场,危害巨大。

比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危害更严重的,是发生在生产建设领域的腐败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矿难频发,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而“天灾”几乎都有“人祸”作怪。近年来我国一些非法矿主有恃无恐地生产带血的煤,究其主要根源之一是官员从中入股分红。据各地清理情况统计,全国共申报登记5357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报4023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334人,申报登记投资金额7.55亿元;撤资退股金额7.09亿元,占应撤资退股金额的93.9%。各级清理纠正工作机构共受理举报1022件,已核查完毕92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8人,组织处理l 22人,移送司法机关45人 。鉴于小煤矿事故频发,国家计划2006年关闭约2000处小煤矿,但有l 1个省市没有按要求在6月底前上报关闭计划和矿井名单。

(五)公费领域的腐败现象危害党风政风和民风

公费领域的腐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早已形成无底的黑洞,而且花样不断翻新、腐败手段与时俱进。《暸望》周刊称近年公务接待中的腐败迹象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公务接待耗费巨大,超标严重。2006年8月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引用的有关数字为:2004年全国公款吃喝3700亿元。二是公务接待呈现出令人担忧的恶性发展势头。近几年全国预算超收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2000 年超收1500多亿元,其中中央超收700多亿元,比预算超收1 O%以上。2003年超收1100多亿元中央超收500多亿元,而且是已扣除新增出口退税800多亿元之后的数字。2005年预算超收数额更加巨大。仅中央预算就超收l 600多亿元。预算外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同前有大约3000亿~4000亿元本来超收是好事,但有关法律缺乏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多收就可以多支,致使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出现较大的随意性,也游离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外。

三、 2006年反腐倡廉的前瞻与建议

(一)强化反腐倡廉的战略部署

1前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局良好,但任重道远

我国反腐倡廉的总体进程,已基本结束“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式步入“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的历史新时期。这个新起主要标志,就是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通知〔2005〕3号)。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国从2005年起正式转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历经两年来的实践开局良好,尤其是2006年的反腐倡廉取得了如前所述的突破性进展,而且深入发展的趋势良好,正在向与社会主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防腐败体系的预期目标顺利推进。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如前所述的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因此,务必将建立和健全惩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2建议:在深入贯彻反腐《实施纲要》的过程中狠抓阶段性成效

当前反腐倡廉工作要狠抓《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务必在200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的成效。

一是在惩防腐败的战略上长计划短安排,狠抓《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对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战略决策的部署和安排,在反腐倡廉实践中一定要按照工作任务的性质和轻重缓急,在战略上切实做到把《实施纲要》的要求通过周密的部署贯彻落实到反腐倡廉的实际工作之中,将反腐倡廉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都不能放松”。

二是在惩防腐败的战术上要分工负责整体推进,狠抓2007年底前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责任制的落实。200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分解了任务,提出了要求。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如据已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非职务犯罪案件1974%的平均缓刑率。另据媒体报道,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刑事制裁是惩治腐败犯罪的最后一道程序,腐败罪案的轻刑化程度如此之高,倘若有超越法制的轻纵,对个案而言是前功尽弃,对反腐败斗争而言是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新规定,解决案件量刑失衡问题,强调贪污贿赂渎职案慎用非监禁刑。反腐败一定要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合力攻坚,通过狠抓各项任务及其责任制的落实整体推进,保证在2007年底前圆满完成《工作要点》规定的任务实现执行《实施纲要》第一个预期的阶段性成果。

(二)大力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1前瞻:合作前景广阔,但形成良好机制任务艰巨

我国当前在国际公约框架下反腐败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但长效机制建设的任务艰巨。反腐败国际合作要以国际公约为根据,2005年1 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2006年2月l 2日《公约0在中国正式生效。此外,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约》等有关惩治国际犯罪的300多部多边国际公约中的近100部。

我国检察机关配合国家整体外交,创立了区域检察合作机制。一是创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院合作机制;二是创立了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院合作机制;三是创立了亚欧会议成员国检察院对话合作机制。与此同时,亦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健全长效的机制尚未形成,有关的法律衔接、制度协调、机制运作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尤其是反腐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建设任务还非常艰巨。

2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制,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

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当务之急,是要践行承诺,完善相关法制,拓展合t域,健全合作机制。腐败人员外逃和涉案资产流失,仍是反腐的一大难点c先,要加紧研究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关规定之间的差距,按照我国的承诺及时修订有关国内法,为反腐国际合作提供完善的国内法依据。其次,要通过深入研案探讨从体制、机制上迅速改变我国目前以个案协作为主的状况,拓展合作领域和空间,通过制度安排形成具体合作的方式与办法,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第三,要建立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技术共享、成果互惠的合作系统,确保反腐国际合作行动协调一致,以达到效率与效果的最大化。

(三)推进公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的法制建设

1.前瞻:群众的反腐热情持续高涨,但需加强法制保障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有明确的规定,在反腐败实践中形成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也包括“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内容。在群众反腐败的民主权利、参与反腐败的渠道以及对举报投诉的处理等方面做到了发扬传统经验与突出时代要求相结合,同时也注意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注重保护举报人权利等方面的做法这些都有利于不断鼓劢公众参与反腐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然而,有关公民参与反腐败的规定,虽然在宪法中有宣示,在职能机关和有关执法执纪部门的规章制度中也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则,但后者政出多门未能形成全面系统的规范性,其效力也受制于适用范围。而能够解决这一难题的基本法恰恰对公民参与反腐败的权利义务权作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刚性程序和操作性强的规程,这无疑是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

2、建议:完善法制保障形成公民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

一是完善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范。根据宪法确认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遵照党中央关于“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政策和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规定》中“形成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的要求,应当深入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全面系统地综合研究各职能机关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章,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精神,借鉴域外境外的相关成果,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具体立法模式上,既可制定专门法形式的《关于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决定》,也可在制定《反腐败法》中规定“公民参与反腐败”的专章。无论哪种模式,都要将公民的有关权利义务和有关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的刚性立法规定。

二是完善人民监督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切腐败的本质特征和总体表现,归根结底是权力的异化,即公权私用。而权力异化的原因复杂,但主要是监督不力,任何权力缺乏监督必然滥用导致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世界各国按照“以权制权”的原理建立了各类权力监督机关。但如果对监督工作的监督不力,不仅导致放纵权力腐败,而且会产生督者本身的腐败。那么,由谁来监督监督者呢?按照宪政的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公权的所有者和终极监督者。因此,人民监督公权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例。民主监督在立法上规定为两大类型:一类是间接民主制,如我国人民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另一类是直接民主制,如我国公民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对直接民主监督的规定是一种原则性的立法精神,需要有基本法从实体到程序加以规范,便于实践操作。遗憾的是我国这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迫于反腐败工作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改革实践中依照宪法和法律及党的政策的有关规定创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即在人民群众中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社会民主监督。该制度经党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于2003年部署试点,现已在全国86%的检察机关试行、三年多来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848名,已监督不服逮捕、拟撤案、拟不起诉的“三类”职务犯罪案件3547件有5.5%的案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决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其中有6245%的案件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同时还对各级检察院反腐败工作提出大量意见、建议和有重大价值的信息,社会效果明显。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冤错案件和处理偏差,扩大了诉讼民主,增强了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提高了办案质量,有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促使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持公平正义,在依法办案中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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