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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事件”影响深远:澳大利亚颁布研究行为新守则

科学时报 2007-9-5

9月初,澳大利亚出台了一部新的研究行为守则,涵盖所有的基础研究领域,为澳大利亚研究人员提供了一条新的行为路线图。据新出版的美国《科学》杂志报道,新规则的出台是对4年前一系列有争议的霍尔事件调查报告的回应。

布鲁斯•霍尔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免疫学家、肾脏移植专家,2001年,他被所在实验室职员和博士生指控有不端科学行为,大学和多个外部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一系列结论不同的调查报告导致了学术界内部的分歧,暴露出当局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体制缺陷。

当时,一个外部调查委员会发现霍尔有不端科学行为,但大学内部认为他只有较轻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报告公布后,霍尔保住了自己的职位。这起事件让澳大利亚的基金组织和学术界相信:有些事情需要改变。最终,新的研究行为守则于这个9月初出台。

霍尔事件

新南威尔士大学创办于1949年,位于悉尼近郊,是澳大利亚最著名、也是规模最大的大学之一。2001年,该大学发生了一起举世瞩目的学术造假案,并导致前副校长罗里•休姆教授辞职。

2001年,霍尔实验室的一名研究生和两位职员指控霍尔:歪曲和伪造实验结果,操纵学术报告和论文的作者身份,在向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理事会的基金申请中使用虚假数据;他们还控告霍尔在工作场所有胁迫行为。

新南威尔士大学最初的调查澄清了对霍尔不端科学行为的指控。但2003年,由新南威尔士大学董事会召集、最高法院前法官杰勒德•布伦南领导的一个外部调查委员会却发现:霍尔在行为中有故意欺骗的动机,并且不计后果地忽视真相。该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英国牛津大学、悉尼大学、澳洲国立大学的权威人士。基于这些发现,为霍尔提供实验室及支付其部分薪水的悉尼西南地区卫生机构免去了他的管理职责。

2003年12月24日,新南威尔士大学副校长罗里•休姆宣布:他自己对这起事件所作的调查澄清了对霍尔的6项不端科学行为的指控,取而代之,他发现霍尔只有5项轻微的“学术失范”行为,这些行为应该让霍尔受到谴责但不致于失去工作或实验室。休姆在其长达43页的调查报告中说:“我没有发现任何一项指控与霍尔的核心科学有关……我不认为应该考虑免去他的工作。”

霍尔当时承认在基金申请中有一个“小错误”,但否认存在任何严重的不端行为,并提出要反击休姆的报告。霍尔对布伦南长达11卷的报告也进行了严厉批驳,尽管这份报告的摘要已经公开,但霍尔仍试图申请法院禁止报告全文的公布,法院最终驳回了霍尔的申请。

部分学术领袖对休姆的决定提出了批评,但理由不尽相同。澳大利亚格里菲思大学的政治分析家伊恩•劳称,这是一份向弱者显示权威的无耻报告。新南威尔士大学董事会的部分成员同意伊恩的看法,他们认为,休姆的行为损害了澳大利亚大学的声誉。

休姆的报告在新南威尔士大学内部引发了强烈的反弹,反对者称:休姆如此胡闹,令学校声誉严重受损。2004年1月,新南威尔士大学董事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全文公布外部独立调查委员会有关霍尔有不端科学行为的报告。2004年6月,休姆以无法再与校内议会合作为理由宣布辞职。

与此同时,针对霍尔滥用经费的指控和新南威尔士大学处理揭发者的申诉,澳大利亚的3个政府机构分别进行了独立调查。

新守则出台

悉尼大学免疫学家Robert Loblay说:“新守则是对霍尔事件遗留问题的回应。”

澳大利亚国立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沃里克•安德森是新守则的共同作者,他说,在谁该调查处理不端行为指控的问题上,新守则澄清了过去混淆和模糊的问题。他强调:“如果每个人都清楚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那么事情就好办多了。”他认为研究人员应该将新守则视为“一本自我约束的行为手册”。

新守则的第一部分是对教授职责规范的描述,比如指导学生、处理数据和作者身份等问题、与工业界的合作和联系等;第二部分提供了当问题出现时应该如何处理的路线图。新守则指出:“当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合理怀疑出现时”,揭发者应该向大学指定的官员报告。一般情况下,这种官员应该是大学主管研究的执行副校长,再由他选择适当的回应方式。比如说,如果事实不支持这样的指控,那么可以拒绝进行相关的调查,或者组织一个外部调查委员会等。大学应该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基金组织则对经费的处理作出决定。

澳大利亚学术界目前使用的研究行为守则是1997年颁布的,与旧守则不同的是,新守则界定的研究工作涵盖了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卫生和医学理事会所资助的研究工作,并扩展到所有的基础研究领域。新守则不再将不端科学行为列入“冒犯”名单之列,这类名单包括性骚扰或公款挪用等,这些行为是属于一个机构“协商解决协议”的范围。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因为“协商解决协议”要求由被指控者的直接上司处理相关问题。因此,在霍尔事件中,处理问题的就应该是新南威尔士大学医学院院长,但这种职位的人可能心存这样的偏见:不端行为的发现会损害医学院的声誉。

《澳大利亚医学期刊》编辑Martin Van Der Weyden指出,让受指控人所属机构进行调查会造成“固有和显著的利益冲突”。Loblay认为,被指控人也会受惠于监督调查的外部委员会,当初,“霍尔就无处可申诉”。Loblay和其他人相信,澳大利亚需要一个类似于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这样的独立机构。安德森说:“我们正着手探索这种可能性。”

与此同时,最初指控霍尔不端行为的人仍然对新法则持怀疑态度,他们并不认为新旧守则间有实质性的不同。Juchuan Chen曾是霍尔实验室的博士后,他向澳大利亚媒体表达了他的担心:4年前,他花费在这起事件上的时间让他无可挽回地落后于所在领域,并损毁了他的声誉,“没有人愿意聘请一位揭发者”,他说。

《科学》杂志的文章指出,当澳大利亚的大学与雇员联盟谈妥了新的为期5年的工作场所协议后,新守则将会在几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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