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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审计动态 第4期

4

(总第254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1077

 

 

 

   按语:为了推进美国审计署自身的改革,2008922,布什总统签署了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2008年美国审计署法案》。现将该法案中有关在美国审计署设立监察长的条款整理编译如下,供大家参考。

 

 

美国审计署法案关于设立监察长的规定

 

   第一条  设立办公室——在美国审计署设立一个监察长办公室,目的是为了:

   1)监督审计是否符合公认的政府审计准则和调查美国审计署的有关事宜。

   2)进行领导和协调并提供政策建议,提高美国审计署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3)使审计长和国会能够全面、及时地了解到在美国审计署的项目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舞弊和其他严重问题、滥用职权以及缺陷。

   第二条  任命、监督和撤换

   1)监察长办公室应由一名监察长负责,监察长应由审计长任命。该任命不应考虑其政治派别,只应根据他的廉政诚实和他在会计、审计、财务分析、法律、管理分析、公共行政管理或者调查工作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能力。监察长应当接受审计长的全面监督并向他报告工作。

   2)监察长可以由审计长撤换。审计长应当尽快就该撤换向国会参众两院书面说明做出任何有关撤换的理由。

   3)应支付给监察长的年工资标准相当于审计长的年工资标准,但要比审计长的工资标准少5000美元,监察长不得收取任何现金奖励或者奖金,包括美国法典第5篇第45章所规定的任何奖励。

   第三条  监察长的权限——除非本法对监察长的权力另有规定之外,在实施本法的规定中,监察长可以:

   1)有权查阅所有的记录、报告、审计工作、审查工作、文件、底稿、建议或其他与美国审计署项目和日常工作有关的材料。

   2)在监察长看来必要或需要时,对美国审计署的项目和日常工作的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和报告。

   3)有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需要时,要求任何联邦政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

   4)监察长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根据美国法典第31篇第716节规定的审计长的权力和程序,在审计长同样的范围内和以同样的方式,从某个非美国政府人员或联邦政府机构中获取全部的资料、文件、报告、答复、记录、账目、底稿和其他数据和文件证据。

   5)让任何人提供或者取得其提供的誓言、证词或宣誓书,无论何时,只要有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必要,向监察长指定的监察长办公室某个雇员提供的或者取得其提供的誓言、证词或宣誓书,与向执有印鉴的官员提供的誓言、证词或宣誓书具有同样的效力和作用。

   6)就根据本法规定履行任何相关职责而言,如有必要,可以直接、立即与审计长接触。

   7)监察长有充分的根据相信发生了违反联邦刑事法时,应尽快地向司法部长报告。

   8)向美国审计署审计咨询委员会提供所有报告的副本,以及按照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与上述报告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工作人员投诉

   1)监察长——

   A)除非(B)款另有规定,在监察长认为合适时,可以接受、审阅和调查美国审计署工作人员提出的有关可能存在的任何与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条例、管理不善或者严重浪费资金活动有关的投诉或者信息;

   B)应参照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投诉和资料,制定对美国审计署的实体机构实施的调查和裁决。

   2)监察长在收到工作人员的投诉或者资料时,未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不得披露工作人员的身份,除非在调查过程中,监察长认为这种披露是不可避免的。

   3)任何具有采取、指示其他人采取、建议或者批准任何人事行动法定权力的雇员,不得针对工作人员向监察长投诉或者披露信息而动用此项权力,采取或者威胁采取报复行动。除非这种投诉或者披露的信息明知是虚假信息,或者故意无视其真实性或者谬误性。

   第五条  半年度报告

   1)监察长应当向审计长递交有关监察长办公室各项活动的半年度报告概要,这种报告应当包括但是不必限于对——

   A)在报告期间,编制的每份重要报告概要,包括该报告中披露出来的重大问题、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及不足之处作出的说明;

   B)依据(A)项所述的重大问题、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不足之处而提出的纠正措施建议作出的说明;

   C)依据(B)项所述的采取纠正措施完成情况的概要;

   D)审计长与监察长的某项建议存在分歧的有关信息。

   2)审计长在接到此报告30天内,应当将监察长的半年度报告和审计长认为适当的任何意见,递交给美国国会。

   第六条  履行职责和职能的独立性——审计长不得阻碍或者禁止监察长履行监察长依据本法规定的任何职责和职能。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权利

   1)概述——监察长应选择、任命和聘用这类人员(包括制定和调整其工资标准),执行本法规定必需与美国法典第31篇在美国审计署中有关选择、任命和聘用之规定相一致(包括制定和调整工资标准)。应根据这类人员的业绩和其适应性,对其进行任命、晋升和委派,而不用考虑美国法典第5篇有关在竞争服务中任命和其他人事行动的那些规定。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年工资标准除了不能高过监察长之外,还要比监察长的年工资标准少1000美元。

   2)专家和顾问——监察长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53109节的规定,聘请专家和顾问提供临时性或者周期性的服务。在工资标准上日工资不得超过依据本篇第5315节规定的有关行政首长工资系列4级年度基本工资标准。

   3)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独立性——除非该人员获得监察长任命或者根据本段规定向监察长提供服务,任何个人不得履行监察长办公室的职责和职能。

   4)关于对项目职责的限制——

   禁止监察长和履行监察长办公室责任和职能的任何个人履行任何项目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办公场所

   审计长应当向监察长办公室提供——

   1)适当的、充足的办公室空间;

   2)监察长办公室办公所必需的设备、办公用品和通讯设施及服务;

   3)有关这种办公场所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所必需的维修服务;

   4)在这类办公场所安置的设备与设施。

 

          资料来源:美国公法编号110-323

               Public Law No. 110-323

             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柴娜琳

             对: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崔孟修

 

  

主题词:美国审计署  法案  条款

  报:署领导。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及科研

    所,南京审计学院,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

    派出审计局。

  发:本所所领导、各处,存档。        共印190

  编辑:罗伟芳               签发: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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