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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几个关键性问题

  【摘要】:胡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讲话中强调:当前要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建立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胡总书记的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一关键性问题,也使制度建设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尝试提出当前科研单位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特别关注数量与质量、协调与创新、建立与执行、反腐倡廉制度与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约与外部廉政监督几个问题,并对这几个问题的相互关系作了肤浅的阐述。

  【关键词】:反腐倡廉 制度建设问题

  胡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讲话中强调“当前要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执行力为抓手,建立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胡总书记的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一关键性问题,也使制度建设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笔者认为,在当前我院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下面几个关键性问题。

  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数量与质量的问题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仅要追求数量,实现“有法可依”,更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好的制度,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建好制度是前提。没有必要的数量,覆盖不了规范管理工作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主要范畴,就会留下漏洞,因此在制度建设规划中尽可能多、尽可能细地安排内容和条目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制度建设不能仅仅注重数量,应当说,我们目前制定出台的制度从数量上讲已经不少,但真正管用有效的制度还远不能说已经满足需要了。这里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的质量问题,通俗地说,也就是适用和管用的问题。因此,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中把质量摆在突出的位置,必须注重制度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调与创新问题

  制度建设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实施效果,保证质量其中重要一环就是要处理好协调与创新问题。一是制度建设要协调统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党和国家、地方法规建设的总体目标一致,在内容上与党的和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协调,在进度上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同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进程相适应,处理好制度建设的宏观与微观、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要把制度建设同我院一系列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有机结合起来,要遵循创新2020的总体部署,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二是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就是一个逐渐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从源头治理腐败现象发生机制的过程。因此,制度建设要针对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的规律,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要在具体工作中应赋予相应的机构与职能,每年对所内制度进行一次梳理,该废止或修订的及时进行,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努力做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和发展进程相适应。

  三、反腐倡廉制度与管理制度的问题

  多数人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认识往往只是片面地理解为行为准则、权力规范和执纪查处方面的制度,而忽视党风廉政建设与研究所的日常管理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各项制度也不是孤立的。它与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决策制度、办事公开制度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研究所管理工作中,某项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常常会影响或阻碍其他制度发挥作用。就一个单位来说,如果仅有对领导干部运用权力行为的规范,而没有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制度,那么已建立的那些行为规范就很难严格执行;如果内部控制制度缺陷,管理混乱,漏洞百出,不但会冲击和影响到单位的整体工作,还会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必须要从制度的整体作用和相互联系出发,建立健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制度,才能达到整体的效果,逐步形成反腐保廉的良好机制。

  四、反腐倡廉制度建立与执行的问题

  制度的研究制定毫无疑问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中一项基本的、重要的和长期的工作。随着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原有的反腐倡廉制度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必须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一些过去未涉及到不少反腐倡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研制定新的制度加以规范。但是,我们制度制定只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制度建设另一重要任务是抓好制度建设的贯彻执行,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当前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不力,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不按章执行,只能是一纸空文,甚至导致人们对制度的漠视。因此,必须做到建立和执行一起抓,在高度重视制度制定的同时,加大已有法规制度的落实力度。一是坚持制度刚性制约,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职能的界定,制度一经确定,就应保持其必有的刚性,不得随意调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领导干部更要带头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以身作则,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真正使问责制成为一种规范性、持续性的常态工作机制,问责制要真正体现在干部年度业绩考核中,体现于“一岗双责”机制,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不照章办事、有法不依的问题,要逐级追究、严肃查处,否则有了制度不坚持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甚至会变成对“违制”者的保护或辩解,制度建设就难以取信于民,更谈不上有效的预防和监督。

  五、内部管理制约与外部廉政监督问题

  我们通常说的监督机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管理结合、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如各职能管理部门、财务等的内部监督,其特点是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相对于外部监督来说,其组织内部分权、相互制约、相互牵制显得更为重要;另一类是超然于管理过程之外的监督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外部监督,其特点不参与经济活动的管理。两者结合,才能构成有机整体;两者缺一,或者造成无法可依,或者导致有法不依,都将对制度建设特别是制度实际作用产生不利影响。目前,一些单位在工作中,往往没有很好地认识和把握管理与监督的关系,造成管理的不监督,而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致使不少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落实执行不理想、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因此,在研究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管理制约与外部监督的关系,一是既重视管理中的相互制约,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执行工作的责任制,制订相关的制度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通过使各职能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关系,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又要重视监督机构的监察检查,要强化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必须从机制上保证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监督成为保证制度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我院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所务公开等制度,是从制度上保障监督有效,解决管理与监督脱节的有效办法,应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较好的实行、发挥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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