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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机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纲要》的实施,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五次全会对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贺国强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是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反腐倡廉的客观规律和发展方向。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侧重于教化,着力于思想道德防线,是制度和监督的前提;制度是保证,侧重于规范,致力于党纪国法防线,解决领导干部“不能”腐败的问题,是教育和监督的依据;监督是关键,侧重于督查,致力于制约和惩治,解决领导干部“不敢”腐败的问题,是落实教育和制度的措施。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当前,我们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机制上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目前,我们国家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权力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透明、不民主、不公开的弊端,客观上给腐败分子留下的便利条件。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领导决策和执行等环节严格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腐败分子不能够轻易得逞。具体讲,当前要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对权力的运行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督制约,形成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约束机制。

  二、要建立健全防范机制。

  从近几年来的事实表明,我国社会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不仅仅是个别人的道德行为,归根结底,还要以经济基础的变化中寻找原因,要针对腐败现象的易发部位和多发环节进行体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防治腐败、控制腐败的机制,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具体说,当前我们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契机,以管权、管钱、管物、管人为重点, 通过深化改革和建立完善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防范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纠。从而有利于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使腐败行为不容易产生。

  三、要建立健全惩治机制。

  建立科学的建立健全这个惩治机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要建立健全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打击惩处机制,从而严格按《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乃至刑法的规定严惩。二是要建立健全对不正之风的综合治理机制。要针对贪污、腐化提出治理对策,抑制其蔓延势头。同时,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积极探索专项清理与源头治理的有效结合形式。

  四、建立健全道德自律机制。

  建立道德自律机制,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体系。二是以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监督检查、责任考核为主要内容体系。要围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腐败。二是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当前正在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党内巡视制度,谈话制度,述职述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发挥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五、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要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部门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建立责任考核追究工作机制。

  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而形成一套防治腐败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机制。

  实践证明,廉政建设离不开制度的保证,预防腐败要抓好“制度反腐”,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把反腐倡廉工作抓紧抓好,根本是解决制度问题,要建立一些硬性指标,现在的制度往往只是规定“应该这样”,可如果不这么做会怎么样,没有规定,没有说明如果不执行制度或执行中出现了问题,当事人相应会得到什么惩罚,所提出的要求只能靠个人的道德去遵守,使制度形同虚设。譬如,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某领导提名建议,对被提拔的干部一旦发生问题或者他既使听到和感觉到被提拔干部群众已有很大的反映和问题,也不去批评指出。只求评功摆好,不做批评处理,一旦这位干部走上犯罪道路才悔不当初。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提拔干部的责任和追究办法,特别是我院内缺乏这种明确的制度。要使干部上任后能廉洁自律,必须做到对“提拔者负责,对工作负责。”同时也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的科学考核、培养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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