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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知识问答

 小金库知识问答(广州分院彭斌整理)

文章来源:彭斌(广州分院) 发布时间:2019-05-31

  1.“小金库”的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2. “小金库”主要有哪些形成方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3.“小金库”主要有哪些存放形态?

  (1)现金形态。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甚至私刻公章财务章,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版面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金额往往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有的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有的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3)往来款形态。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收入的资金不作收入,长期挂在“暂存”账上,还有将公款私自借出,以“暂付”款名义挂账长期不还,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或“暂付”。

  (4)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小金库”资金违法理财或套取(虚列支出)资金形成的产物。

  (5)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账外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一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二是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三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四是获得捐赠固定资产。有的单位利用账外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设立“小金库”。有的单位即使固定资产在账内反映,但搞“阴阳合同”,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6)股权和债权形态。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4.“小金库”资金主要有哪些使用方向?

  (1)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资金、补贴。

  (2)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有关部门付账。

  (3)小团体旅游的费用。

  (4)购置不便公开的商品。

  (5)少数人私分。

  (6)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单位职工个人福利、补助、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解决单位办公费用等“灰色消费”。

  (8)其他用途。

  5. 发现“小金库”后的主要处理、处罚方式?

  根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制度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

  3.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

  4.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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