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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知识问答

成果转化、兼职及离岗创业等相关知识问答(北京分院李文邦整理)  

文章来源:李文邦(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 发布时间:2018-01-18

  1.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兼职吗?可以取酬吗?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位于本领域期刊的前列,下同)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单位正职(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下同)兼职具体有什么要求?

  单位正职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

  3. 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兼职具体有什么要求?

  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1-3依据《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

  4. 一般人员兼职有何规定?

  院属事业单位所聘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所聘人员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院属事业单位应对所聘人员的兼职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依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

  5. 单位正职与其他领导人与关于获取激励的规定有何不同?

  单位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依据《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

  6. 申请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事业编制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7. 哪些人不得离岗创业?

  现主持国家或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情况下,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现从事军工项目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含在脱密期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当按哪些程序办理?

  科技人员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离岗创业计划;人事管理、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科技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9.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

  10.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人事关系如何规定的?

  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当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

  11.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发放及社保如何规定的?

  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其工资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发放;如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代发,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支。

  离岗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缴费基数参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确定,缴费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支。离岗创业人员的住房、医疗等待遇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予以保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工资管理。

  12.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岗位晋级和年度考核如何规定的?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但应符合我院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岗位等级晋升结果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离岗创业期间,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6-12依据《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字〔2016〕111号)

  13.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如何确定?产生的专利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分配应如何约定?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国家、院级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承担任务的院属单位享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所在院属单位。

  院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院属单位与科研人员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专利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分配,由科研人员个人承担的专利费用不得使用财政经费支付。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七条、第八条

  14. 知识产权运营和转化实施工作如何开展?

  院属单位应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实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作。

  院属单位获得授权3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转化实施的专利,由院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机构开展评估与运营,扣除运营成本后,运营收益归知识产权所属院属单位。院属单位坚持自行运营的,需向院主管部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运营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及计划。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十三条

  15.知识产权如何定价?

  院属单位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也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依法依规办理。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十四条

  16. 院属单位在制定有关考评体系和激励措施时,如何确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权重?

  院属单位要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机制,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本单位科技创新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有关考评体系和激励措施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际成效的权重,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作为绩效考核、岗位聘任或职称评定等的考核指标;不再对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奖励,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资助奖励。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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