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知识问答(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周颖慧)
1.问:办公用房标准面积为多少?
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
正司(局)级 |
24 |
|
副司(局)级 |
18 |
|
处级 |
12 |
|
处级以下 |
9 |
|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
正厅(局)级 |
30 |
|
副厅(局)级 |
24 |
|
正处级 |
18 |
|
副处级 |
12 |
|
处级以下 |
9 |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
正局(处)级 |
24 |
|
副局(处)级 |
18 |
|
局(处)以下 |
9 |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
正科级 |
18 |
|
副科级 |
12 |
|
科级以下 |
9 |
|
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
乡级以下 |
2.问:领导办公室可以配备休息室吗?
答:可以。
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注释:“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3.问:领导办公室可以配备卫生间吗?
答:可以。
制度依据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注释:“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制度依据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六章第五十条:“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4.问:领导办公室可以做高级装修吗?
答:不可以。
制度依据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五章第四十条:
类别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领导人员 |
中高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一般工作人员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制度依据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分类 |
装修要求 |
中高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
中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
基本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
5.问: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可以在兼职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吗?
答: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6.问:领导干部离退休后多长时间腾退办公用房?
答: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7.问:闲置的办公用房可以出租吗?
答: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