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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山东大学陈哲宇贪污科研经费案 

文章来源:刘珍欣(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02-08

  山东大学陈哲宇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8年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哲宇贪污罪名成立,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刑期结束日离判决日还有3个月)。2016年12月8日,原审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哲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一、案情介绍

  (一)陈哲宇个人情况

  1974年2月出生于上海

  1990年9月参加工作

  2000年6月获医学博士学位

  2005年12月进入山东大学工作

  2006年10月起担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

  2015年9月任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另外,陈哲宇于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被山东大学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二)案件基本情节

  陈哲宇在担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的职业便利,于2011年上半年,安排研究所负责经费报销和试剂采购工作的耿某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耿某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60余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耿某将其中的52.3万元存入其个人另一账户内。

  2011年底至2012年初,陈哲宇决定使用套取的科研经费,以被告人耿某和黄某的名义成立公司。2012年6月,耿某从其个人账户中取款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用于成立济南湖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星公司)。其间,陈哲宇安排耿某负责公司的运营,向研究所供应试剂等。依照银行走账的流水,50万元注册资金来自陈哲宇2011年长江学者学科建设经费及另两个科研课题。2015年2月,湖星公司注销登记。经陈哲宇提议,耿某、王某、黄某同意后,四人于2015年7月将50万元注册资金进行分割,其中陈哲宇分得30万元,耿某分得4万元,王某、黄某各分得8万元。

  (三)辩护及法院认定

  1. 二审改判原因

  济南中院二审判决书称,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准确认定陈哲宇的自首情节,且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处理方式不当,中院对此予以纠正。陈哲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且注册成立湖星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顺利开展科研项目,在湖星公司成立直至注销的数年间,均未直接侵吞公司注册资本金,在审计部门介入调查后,陈哲宇为了掩盖挪用公款这一轻罪行为才实施了将注册资本金私分,触犯贪污这一重罪行为,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综合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2. 辩护意见

  (1)陈哲宇曾自辩,为了自己的实验室能够报销一些程序繁琐而又合理必要的费用,以及在经费未分期到账时维持运转,陈哲宇和同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陆续套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小金库”,后根据科研贡献多少分掉了“小金库”中的50万元。分掉的50万元并非全部来自科研经费,团队中的实验师李琳(化名)负责保管套用经费,这笔钱实际上与李的个人财务、实验室和其他公司正常业务往来混在一起,其中还掺杂公司盈利,存在“交叉使用”,客观上无法区分是否均是课题经费。此外,他还提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其在科研活动中从事的是劳务而非公务,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济南中院二审认定,陈哲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王某、黄某以及耿某,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原判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钱款系种类物,且李琳将套取的科研经费在其多个银行账户中保管,相互交叉,该50万元无论出自哪个银行账户、套取陈哲宇负责的哪个项目,均不影响该款系套取的科研经费这一事实认定。

  (2)陈哲宇及其辩护人还强调,认定贪污罪的50万元涉案数额,实际应该扣除陈哲宇应得的正当收入——项目组成员加班费、劳务费、科研绩效、相关荣誉奖励、医学院教学维持费等。山东大学未发放陈哲宇应当享受的“长江学者”津贴,陈哲宇也曾为实验室购买仪器和试剂垫资,这些合计数百万元,远远超过被指贪污的50万元。这些应当从其贪污数额中扣除,因此涉案的50万元系其应得的合法收入,其行为仅仅违反山东大学的财务管理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二审判决认为,陈哲宇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从未向山大财务部门提出过其科研团队存在加班事实、需要领取加班费的申请,在案发后提出其有加班费尚未领取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山大的管理规定。

  二审判决认为,因为两者聘期重合,山东大学依照同时享有两项以上荣誉、仅就高发放一项荣誉津贴的原则,为陈哲宇发放了待遇较高的泰山学者聘期内应享受的津贴。陈哲宇的辩解与山大的意见相悖,要求将其从侵吞钱款中扣除的理由不足。

  二审判决认为,陈哲宇及相关证人表示其曾为实验室购买仪器和耗材,但没有提供购买的发票或收据等书面凭证,无法证明其来源和价格。且陈哲宇在案发前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没有要求山大对相关花费予以报销,也没有从李琳套取的经费中报销,要求扣除的理由同样不足。

  (3)二审中辩护人曾提出,过去中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滞后,不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相关管理制度束缚了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陈哲宇作为优秀的科研人员,其在科研团队中分配50万元酬劳的方式不符合规范,但尚未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不宜以犯罪处理。

  济南中院在判决书中“回应”:陈哲宇作为山东大学科研人员,在为国家科研事业工作的同时,也享受到了国家提供的科研经费等支持,同时其亦须遵守学校、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管理制度,“现行制度处于不断完善过程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信息来源:舜网、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中青在线、中青在线、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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