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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高校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案例

文章来源:陆铭(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8-10-22

案例一:博导开公司缺钱 套取国家30万专项科研经费获刑

  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31日,该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套取国家3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的博士生导师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博导立项获科研经费

  案发前,徐某是山东大学药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务副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

  2009年,徐某负责申请了以胺肽N为靶点的抗癌候选药物24F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家科技部生物技术中心主导的“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也是“十一五”重大专项,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

  2010年,科研经费拨付到位,总计150万元左右。

  注册成立公司正好缺钱

  2009年12月,潍坊市医药局邀请徐某去潍坊市参加生物医药科技发展的一个会议,会后他参观了潍坊高新生物园区的一个新药研发平台,园区给徐某留下良好印象。为了帮助推动平台的有效利用,2010年六七月,在他的组织下,中国生物医药发展论坛在园区举行,借此也对生物园侧面进行了宣传。

  论坛举办期间,为了与徐某进一步拉近合作关系,潍坊市高新生物园区的主任武某主动发出邀请,提出希望徐某能来他们这里开个公司,用徐某的影响力吸引一些专家、企业来发展这个平台。徐某听着有些心动,表示可以考虑一下。

  想到工作这么多年还没有属于自己的生物实验室,又即将退休,有些实验项目退休后还想继续做,2010年10月,徐某向武某提出,可以在他们生物园区成立一个公司。但是武某说,如果合伙出资的话,企业性质就是股份制,徐某对于公司的事情可能主导不了。

  再三考虑之后,徐某觉得公司还是得自己说了算。于是他准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名字叫潍坊博创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下称博创研究院)。按照规定,成立个人的民办企业需要注册资金。可这笔钱从哪里来呢?徐某想到了自己即将结项的项目还有很多科研经费用不完。

  一纸“假合同”成功套取经费

  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国家拨款属于专款专用,不准移做他用,每项支出有严格的规定,并且结余款项都要上交财政。

  在学校方面不知情的情况下,2010年11月,徐某伪造了一份山东大学与博创研究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以协作费的名义把自己项目中的30万元科研经费先转入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后用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博创研究院的验资、注册。

  事实上,在徐某伪造的协议中,企业账号还是用的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而在他用于学校报销的发票上,收款单位同样是潍坊高新生物园,盖的却是博创研究院的章。按照协议上面的日期,当时博创研究院还没有成立。

  30万科研经费进了公司的“私囊”

  这30万元研究经费的使用因为制作了形式合法的协议,又开具了形式合法的发票,就这样顺利交与学校财务报销了。

  而实际上,在博创研究院这30万元分别用于支付日常水电费、物业费、人工费,以及做个人研究实验。至案发前,徐某负责的科研项目已经验收,30万元公款已没有归还条件。

  2015年3月,历下区检察院对徐某涉嫌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1月11日,案件在两次退查后起诉至法院。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科研经费贪腐案件屡见不鲜。虚列劳务费冒名领取、借壳套现、虚开发票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手段。类似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严重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对此决不姑息,希望科研人员能够廉洁自律,防微杜渐,引以为戒。

  文字来源:澎湃新闻

 

案例二:高校一院长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38万 获刑3年半

  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38万余元。记者获悉,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20万元。

  案情 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

  现年60岁的吴尚义,原系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

  通州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4年,吴尚义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在此其间,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该院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通州法院认为吴尚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辩解  声称是合法劳动所得

  一审判决后吴尚义不服,提起上诉。吴尚义表示,文献检索属于学院正常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涉案科研项目也没有列入学院对教师的正常考核中,其额外付出劳动获得的文献检索费系合法劳动所得,不构成贪污罪。

  吴尚义的辩护人认为,做涉案科研项目负责人时,吴尚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对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外,吴尚义为涉案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自行完成文献检索工作并获取相应报酬,符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审 法院认定不属于合法收入

  法院查明,涉案科研项目是国家拨付经费的高等院校科研项目,非吴尚义个人获取的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的范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

  作为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涉案科研项目中的文献检索费,是为获取文献资料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按照标准支付给提供检索服务的单位。

  吴尚义作为涉案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未经所在高校及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在涉案科研项目未实际产生版权费等文献检索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并未实际发生的38万余元文献检索费从项目经费中套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无论从吴尚义取得科研经费的方法上,还是从其套取科研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的批准用途上看,此费用均不属于吴尚义应得的合法收入,对于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2016年12月14日,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尚义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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