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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案例

文章来源:赵玉洁(新疆分院) 发布时间:2018-11-30

案例一、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案件

  2017年1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贪污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认定被告人褚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褚健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一)案件基本情况

  褚健案的焦点是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公司)。该公司由褚健于1993 年创办,这家公司初衷是研发自动化领域的技术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过20多年努力,目前已发展成为业务涵盖工业自动化、城市信息化、工程设计咨询、科教仪器、机器人、装备自动化、新能源与节能等领域的集团公司。公司研制的集散控制系统(DCS)打破国外垄断,中国市场占有率多年排名第1 位,制定了中国第一个工业自动化领域国际标准“工厂自动化用以太网”(EPA)。2016年公司以软件业务收入24.18亿元第14次入围“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排名第43 位。中控公司被誉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典范,“在褚健的带领下,成功实践了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而褚健本人也获得了多重身份,在企业家称号之外,还是中国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的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国家863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等,被捕前已进入到中国工程院院士第2轮评选。

  中控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演变复杂,与浙江大学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褚健案涉及到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杭州浙大中控自动化公司、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涉案期间是1999—2002 年。根据公开的信息,涉案事由主要是股权转让和科研经费使用。

  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993 年以系统工程部为主体、由时任副主任的褚健个人借款创办了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6 月被浙江大学并入在深交所上市的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海纳),褚健担任董事、副总经理。1999 年10 月,浙大海纳将自动化业务分割,投资设立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中控),褚健担任董事、总经理。海纳中控先后投资300 万元、40 万元入股褚健先后创办的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但之后根据浙江大学关于浙大海纳集中发展半导体业务的决定,海纳中控将所持上述2 个公司的股份以净资产为基础作价转让给了褚健创办的另一家公司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其中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出资50 万元)。涉案的另一笔股权转让是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将所持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股份300 万元转让给了褚健创办的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据调查学校并没有实际出资,300 万元实为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偿还后者的借款。

  涉案的科研经费使用包括:把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的项目经费900 万元转移给了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但根据褚健本人的说法,该项目必须是高技术企业申报,项目申请、实施由2 个公司完成,因考虑学科和实验室的业绩才放到了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名下;另外是提取科研人工费,褚健被指涉嫌骗取或侵吞695 万元,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及个人向公司的增资。

  (二)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褚健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38.1803万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褚健指使他人销毁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中控自动化公司、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工程研究中心等相关公司单位的会计账册,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健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褚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信息来源:[1]人民网: 

  [2]周传忠. 大学科技人员创业利益冲突及其规制——以褚健案为例 [J]. 科技管理研究,2018(3):142-147.

 

案例二、清华博导因科研经费损失220万涉贪被捕

  付林生于1968年,2002年4月,成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讲师;2003年12月,获评副教授;2009年12月,评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其主要研究领域为供热、天然气热电冷联供技术、城市能源规划方法。付林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 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付林批准逮捕。2017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对付林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付林有两项罪名,一项罪名是贪污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余万元,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439万元。

  贪污科研经费220万

    付林被指控的第一宗罪名为贪污罪。涉案金额220万元。

  据“京海检职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付林于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负责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利用电厂循环水余热的供热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的职务便利,在课题研究实践过程中,通过指使他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要求课题试验单位购买样机设备等手段,将由清华大学使用北京市财政科研拨款327万元委托加工的七台课题试验样机中的五台,以其个人控制的北京环能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瑞通公司)名义,出售给课题试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富龙热力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富龙公司),使环能瑞通公司获利380万元。案发前,环能瑞通公司以样机设备回收为名,向清华大学退还105万余元,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万元。

  挪用公款439万

  付林被指控的另外一项罪名为挪用公款。

  检方起诉书指控称,付林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能源规划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能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能源所与山西双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双良再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公司)签订、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指令双良公司将应付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到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清泰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泰盟公司),其中439万元被华清泰盟公司用于经营。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检方意见

  一人犯数罪应并罚

  海淀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付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付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林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信息来源:[1]闽南网: 

           [2]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921/16518904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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