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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程审计案例2则

文章来源:詹传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发布时间:2019-12-31

  案例一:“移花接木”的工程项目

  审计组在对Z市2018年第一季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四大补短板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中,对公路安防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发现项目工程存在“移花接木”、未经招投标擅自建设等问题。

  初步分析  明确重点

  在项目审计分析中,审计人员发现,Z市的“455安防工程”项目路段多、线路长、分散广,较难监管,风险高,易出现违规行为,于是审计组将其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人员结合项目特点,查阅行业法规及技术规范,熟悉建设、监理及施工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根据该项目的主要施工内容,把重点放在核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上。

  初次抽查  疑点初现

  Z市2017年上报完成了1条省道A和4条县道的安防工程。审计组在熟悉相关资料后,选取其中的省级道路A,现场抽查其报送的工程量。省道A的波形钢护栏设计量1.6公里,经四方签字盖章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认定:完成省道A波形钢护栏长度1.6公里。审计人员依据交工验收证书中省道A的坐标,从省道A起点驾车沿线核对工程量。行至省道A终点时,交工验收表中有0.5公里的波形钢护栏在省道A上无法找到对应坐标的工程量。

  面对抽查结果,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解释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交工验收表中的省道A起终点坐标与本次现场行车起终点坐标不同,刚才行车的路段只是省道A的一部分。针对此番解释,审计组表示要去查看另一部分路段的现场。到达地点后,审计组人员利用手机地图,查看此路段信息,GPS地图上显示此路段为县道B,而县道B的安防工程已经上报完成,与省道A无关。审计组人员询问原因,Z市公路管理局人员又解释,县道B已经提升为省道A了。审计组对此心中怀疑,表面不动声色,只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提供0.5公里省道A工程量与验收不一致的书面情况说明,市公路管理局提供道路等级提升的证明材料。

  移花接木  弄虚作假

  同时,审计组要求市公路管理局提供已完工4条县道安防工程的招投标资料。Z市公路管理局终于提供了4条县道安防工程的招投标资料。因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函及其附录中的投标报价存在个别内容异常一致,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方案多处表述雷同,经评标专家委员会一致决定,本次招投标作废标处理。Z市公路管理局在未重新进行招投标情况下直接确定中标人,将该项目指定给Z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

  在对四条县道安防工程进行抽查中发现,省道A现场抽查时无法找到对应位置的0.5公里波形钢护栏与县道B上报工程量是一一对应的。看到这个结果,审计人员初步怀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有联合串通作假、提供虚假现场工程量验收资料,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意图。此项工程一旦验收付款,其中重复申报的0.5公里工程量涉及资金100多万元就是虚报的。

  为了进一步验证疑点,现场的审计人员决定继续核查。从项目源头进行核查,发现省道A招标方为Z市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公路养护中心,中标方为Z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监理方为公路管理局下属某咨询有限公司,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又将劳务分包给公路管理局养护中心,工程材料由养护中心人员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购进,已招标工程成本与工程款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入账,未招标擅建工程的成本目前仍在账外存放(材料货款未付)。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是市公路管理局名义上脱钩的公司,此项目实际是由“自己人招标、自己人投标、自己人施工”的封闭式工程项目。

  面对调查结果,Z市公路局负责人紧急向审计组提供了两份情况说明,一份是Z市2017年省道A安防工程项目部提交的《关于调整Z市2017年省道A安防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请示中说明该项目安全隐患已基本处理完毕,尚有5268米波形梁钢护栏无处实施。请示调整到其他道路上。落款日期是2017年9月28日。另一份是Z市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调整Z市省道A安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说,原则同意将多出的5268米波形梁钢护栏调整安装至县道B上,落款日期是2017年9月30日。

  经审计组调查发现,省道A项目于2017年11月28日才竣工验收,不可能在项目正在施工的情况下,就知道会多余0.5公里的波形梁钢护栏需要调整。审计人员判断这两份说明是为应付审计组临时编写的。

  重压之下  道出实情

  针对这一情况,审计组向Z市公路管理局分析清楚利害关系,告知,如果不讲出实情,审计组将把发现问题直接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在重重压力之下,Z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人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4条县道安防工程围标失败后,4条县道安防工程仍面临着急需消除隐患的任务,但下达计划资金又非常少,所以市公路管理局就在未重新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指示Z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将省道A中的0.5公里波形钢护栏安装到县道B上。在省道A交工验收时,三方虽发现建设程序不规范,但因为完成了上级要求消除隐患的任务,还是按省道A设计量1.6公里确认签字验收。

  审计人员由此查明,Z市公路管理局“455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封闭运行,缺乏外部监管,所以形成项目招标方、承建施工方实为同一单位的怪象,也导致省道A少建0.5公里而仍然能被Z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公司、监理单位、设计院四方足量验收,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套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埋下了巨大风险隐患。

  审计将所发现问题反馈到Z市政府后,引起了当地市政府高度重视,已组成专班对Z市公路管理局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案例二:创新审计方法 另辟蹊径核准工程造价

——某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审计案例

  某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对象是位于南宁市某大道的包括13层塔楼和5层裙楼的某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该综合楼分两期建设,目前实施的一期工程是裙楼部分。一、二期的基坑同时开挖,基坑底面积21674M2,基坑底周长605m,地下室基础设计实际开挖深度9m左右,分为两级放坡。根据场地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采用放坡+(坡脚)拉森Ⅲ钢板桩排桩支护方式+锚杆(土钉)支护方式设计,各段坡面均喷射砼+挂钢筋网护坡。基坑地下水处理采取管井井点降水方式抽水降水,将基坑内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以下1-2米。

  地勘资料显示,该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场地地势相对较低,存在地表水和地下水,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孔隙水,场地四周地势相对平坦,原为水田地,分布有小水沟,通过地表径流,流往低处,水量较大。工程地下水位较高,2012年12月测水位深度为6m,条件复杂,地下水主要赋存于角砾、圆砾层,具有一定的承压性,对施工影响较为严重。本项目于2015年底以送审价801万元送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基坑支护及抽水作业。项目抽水作业签证时间从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15日。

  确定审计目标  查找审计疑难点

  本次审计的目的是核定工程实际造价、审查工程竣工结算中是否存在高估冒算等问题。根据审前调查,审计人员了解到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缺乏经验,缺乏工程造价知识。同时,该工程水位监测资料缺乏、竣工资料缺漏较多、抽水时间也较长。故该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需认真核查。为此,审计人员确定了几个审计重点:拉森钢板桩及喷射混凝土护坡工程量是否属实,拉森钢板桩租赁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冒算工程量的问题;抽水台班签证数量是否属实;抽水时间是否合理等问题。

  本项目施工内容较少,主要包括基坑支护和降水,但涉及的工程量较大,尤其是抽水台班,送审造价约为400万元,占到总造价的50%,时间跨度也较长,从2013年11月到2015年1月,一共410天。经统计,签证的抽水台班合计约3万台班,共24万小时,日均抽水73个台班,场内正常使用的降水井为41个,每个降水井日均抽水1.78个台班。按设计要求,基坑使用期间,水位监测每日不能少于两次,但是送审资料没有水位监测记录。审核人员对此很疑惑,作为一个具备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何控制水位,以保证水位达到设计需要的标高而又不会出现降水过量的现象呢?每天抽水记录台账反映,大部分降水井都是24小时连抽,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都不在工地上住,那夜间又如何记录呢?而且,日约73个台班的抽水量约6000立方的水排到哪里?施工日记也只是简单地描述为降水井抽水。

  于是,审核人员带着这些疑问去现场勘察。裙楼的基坑已经回填,基本上看不到原貌,只有二期基坑边的降水井还存在,目前二期的基坑还有积水。建设单位说二期的降水井还在使用,以保证基坑地下室不能倒流入一期地下室,但只是基坑内水位高至地下室地面才进行抽水。审计人员在现场暂时没有找到想要知道的答案。随即审计组下发了补送资料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水位监测记录。可是施工单位只提供了2013年12月的《观测井记录》,而且记录的数据也不齐全。

  鉴于该项目规模大、情况复杂,审计人员以前从未接触过,为了找到审核抽水台班量的真实数据,审核人员上网查阅各种资料和案例,咨询岩土工程人员和基础处理的施工人士,但都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意见,原因是地下水情况太复杂,而且与周边水系贯通,影响因素较多,无法计算出具体的抽水量。而且,每天的抽水时间均有相关部门的同意及参建单位的签证确认,并已按签证确认的台班数拨付工程进度款。审计组对该数据进一步核查困难重重,而且还未必有结果。

  创新审计方法  核准工程造价

  审计组及时将工程审核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业务会议讨论。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老审计人梁哥的一席话让大家眼前一亮:“抽水肯定用到大量的电费,能否从电费上反算回来呢?”梁哥提出的这个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上能不能行呢?审计组随后请教了审计厅投资处领导并得到了肯定。但问题是基坑抽水的水泵未单独设有电表,整个工地只设有一个总电表,那么到底该如何计算出该部分的用电量呢?

  审核人员调出了该工地在2013年11月-2015年1月的电费清单,用电总量为88.77万度,包括了本基坑支护工程和一期基础主体的生产用电及整个工地上的生活照明用电。根据送审台班的用电量定额消耗量分析约为80.81万度,与整个工地现场的实际用电总量才相差8万度,一期工程的建筑面积约为1.8万平方米,工程造价约6000万元,其主体部分不可能只用8万度电,说明签证台班的数量存在大量水分。审计组进一步肯定之前的怀疑,但出于谨慎,审计组多方查询资料并请教电力专业的专家,最后根据用电量的公式:A=√3×U×I×cos∮×T(cos∮=0.85,U=380V,I=6A),计算出抽水签证台班用电量=1.732×380×6×0.85×30013×8/1000=805937度,与之前定额分析的用电量相差不大,说明定额分析用电量是可行的。

  为此,审核人员找来已基本完工的一期工程上控价,并根据其施工日记及施工资料的施工时间,对在2015年1月前完成的主体工程量分析,最后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施工期间工地的用电总数为88.77万度,一期主体工程定额用电量26.3万度,基坑支护部分的定额用电量为4万度,计算得出抽水使用的用电量为58.47万度,反算核定出抽水台班量为21022.49台班。核出的台班与送审台班相差约0.9万台班。审核人员再向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就电费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建设单位表示,当时晚上没人在工地,晚上抽水的台班没办法核实就签证了。于是,审核人员通过工程量详查法、单价核实法等审计方法得出了初审造价,约为530万元。主要核减原因为临时性拉森Ⅲ钢板签证数量偏多及租赁日期超过拔桩日期、喷射素混凝土护坡、土钉支护及抽水台班工程量、单价计算不实等。

  打破对数僵局  取得良好审计效果

  在对数会上,审计人员预想的场面果然发生了。施工单位对审计人员计算出的初审造价极为不满,一口咬定说抽水台班经过城区各部门洽商同意,签证单也已经过建设、监理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确认,其工程量是真实、合理的,审计人员无理由再核减。同时,施工单位对审计人员的电费计算法也不认可,提出在主体施工中采取的节能措施对电费的影响未考虑进去等理由。审计人员认为,施工方在抽水中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水位监测本就不规范,而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方如对审计组采用定额分析的电费有异议,认为该计算结果不合理的话,施工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但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出具体证据,双方的对数谈判工作进入相持阶段,审核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经过2016年1-3月连续4次的对数,施工方均未能进一步提供有效的证据资料。审计组坚持既定的审计方向和方法,在2016年5月最后一次对数上,施工方终于同意了审计组的审核结果。审计人员通过半年来的不懈努力,最终审定工程造价527万元,核减274万元,核减率为34.21%,其中抽水部分因工程量和单价不实核减约180万元。

  本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得到了区政府领导的高度赞扬,审计成效也比较明显,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为此,审计人员总结了一下此项目的审计经验,供审计同行借鉴和指正。

  一是加强学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投资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更新变化频繁,而且涉及的专业更广泛,为此审计人员不断地加强学习,熟悉并充分掌握政策法规及各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审计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政府投资建设保驾护航。

  二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对签证单的审核不光停留在其程序的合理规范、有效及真实性上,还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如本案例中虽然签证单各单位都已确认且无法取证了,但审核人员还是从其事实的不合理处找出问题所在。

  三是创新审计理念、审计思路,采取多样化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条条大路通罗马”,为了达到审计既定目标,审计人员在审计方法上进行大胆创新,如本案中从电费反推签证的合理性等。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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